南都訊 昨日,《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提交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九次會議二審。
與之前的一審稿相比較,修改稿對校車管理、教職工從業禁止情形、校門開放及關閉時間等規定作出相應修改。其中明確,學校應當安裝與110接警平臺聯網的一鍵式報警裝置,配備AED等急救器材,并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等。
上放學至少兩名保安員門口執勤
根據修改稿,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門衛室、校門口、危險化學品儲存室、實驗室、室內外體育場館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安排專人監看,保障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并依照規定保存和使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將學校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分別接入視頻監控平臺、報警平臺。學校應當安裝與110接警平臺聯網的一鍵式報警裝置。
學校應安排保安員24小時值守。上放學期間,安排至少兩名保安員在學校門口執勤。門衛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對外來人員進行入校登記,查驗出入學校的物品,禁止未經同意的人員進入校園。門衛值班室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來訪人員登記系統,配齊安防器械。
合理確定校門開關時間
上下學接送是守護校園安全的關鍵環節。相比草案為家長們預留了“接送時間”,修改稿進行了修改。
一審時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為,原草案中關于校門開放、關閉時間的規定不妥,因家長們上下班時間不統一。還有意見認為,有些家長確需在校門開放之前將學生送入學校或在校門關閉之后將學生留在學校,實踐中有時存在學校拒絕學生入校或留校的情況,將學生置于更復雜的校外環境,與加強學校安全的目標不符。
為此,修改稿作了相應修改。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規定合理確定校門開放、關閉時間。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到校或者推遲離校的,學生監護人應當通知學校,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入校或者留校。
修改稿對學生出入校要求也做了調整,如幼兒和一、二年級小學生出入校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與學校交接;三年級及以上小學生、中學生在非放學時間出校園,應當持學校簽署的放行條;學生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離校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災害天氣不得強制學生離校
災害性天氣下上放學制度應該如何調整?草案修改稿提出,學校應當根據市氣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災害性天氣延遲上放學指引,做出停課或者延遲上放學時間安排,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后,學校應當允許學生進入學校,不得強制學生離開學校,并提供必要的避險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