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
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公治〔2015〕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教育局:
為切實提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廣大學生、兒童和教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良好的校園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公安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15年3月16日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類涉校案件和暴恐襲擊事件,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類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場所參照執行。
第二章 人防建設規范
第三條 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聘用專職門衛和保安員,做好學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配備、專職門衛和保安員的聘用、管理情況應報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 學校保安員應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擇優聘用,實行由派駐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學校雙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學校為主。
第五條 學校保安員應當按照不低于以下標準配備:師生員工總人數少于100人的學校至少配1名專職保安員;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學校,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超過1000人的學校,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寄宿制學校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
第六條 保安員、門衛、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熟悉學校安全管理、治安保衛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規章制度,熟悉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特點及校園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值勤時應按有關規定著穿保安服或佩戴學校保衛人員標識,攜帶橡膠警棍等相應的安全防衛器械和應急處置裝備,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門衛和保安員加強門衛管理,確保校門口24小時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開啟時有人值守,做好車輛、人員進出登記,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學校;對學校重點部位及周邊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學校上、放學時段,凡是有人員、車輛進出的校門口應當組織門衛和保安員在崗值守,維護人員、車輛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組織教師和家長志愿者在學校及校門口開展護校工作。對發現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可疑情況及時報警,對正在發生的侵害師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迅速使用防衛器械先期處置。
第八條 寄宿制學校每棟宿舍樓應當至少設1名專職或兼職宿舍管理員(女生宿舍樓宿舍管理員須為女性)加強住宿學生管理,開展夜間巡查應不少于2次。寄宿制學校放學后及夜間時段,應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值勤。
第三章 物防建設規范
第九條 學校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墻或其他實體屏障,實行封閉式管理;學校出入口設置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防衛性器械和報警、通訊設備,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條 學校門衛值班室應當按執勤人數配備以下防衛器械:防暴頭盔(1頂/人)、防護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膠警棍(1支/人)、強光電筒(1支/人)、自衛噴霧劑(1支/人)、安全鋼叉2套。
第十一條 針對學校周邊治安特點,設置相應的安全防控設施,強化校門及周邊區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業標準《中小學與幼兒園校園周邊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規范》有關規定,在鄉村以上道路學校門前兩側50-200米道路上設置限速和警示標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學校門前道路施劃減速帶、人行橫道和交通信號燈。
(二)根據學校校門及周邊50米區域治安、交通環境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設置家長等候區域,設置隔離欄、隔離墩、減速帶或升降柱等硬質防沖撞設施,確保師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條 學校內部物防建設要求:
(一)學校視頻監控室、財務室、實驗室、計算機室等貴重物品和設備點,檔案室、中考高考試卷保管室等保密資料存放點,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險品存放場所的出入口應當安裝防盜安全門,窗戶應當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設施。水電氣熱等設備間應設置消防設施和防護設施,指定專人負責看管。
(二)校門和校內學生行進主要道路、教學樓和宿舍樓通道等部位、地段應當安裝路燈,亮化率達100%。
(三)教學樓、學生宿舍、食堂等學生集中學習和生活場所應當按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測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按規定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學生宿舍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施的,應安裝點式火災報警探測器。
(四)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電梯、落地玻璃門、在建工地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
(五)校內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標志標牌標線、交通信號燈、人行設施、分隔設施、停車設施和減速帶等。
第四章 技防建設規范
第十三條 學校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評審、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以及系統中所使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技防設施安裝要求:
(一)學校大門外一定區域內應由屬地公安機關設置視頻圖像采集裝置,采集及回放視頻圖像應能確保特別是夜間清晰顯示監視區域內人員活動和治安秩序情況。
(二)學校應在大門口設置視頻圖像采集裝置,采集及回放視頻圖像應能確保特別是夜間清楚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和進出車輛的車牌號。
(三)學校門衛值班室應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與屬地接警中心聯網。
(四)教學樓、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內和儲藏室的出入口,操場等人員聚集集場所應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儲存室、財務室、實驗室等重要場所在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的基礎上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六)學校應設置安防監控室,對本單位的視頻圖像采集、報警、電子巡查及系統信息通過管理軟件實現聯動管理,視頻圖像采集系統和報警系統應接入公安機關監控和報警平臺,暫不能聯網的應預留接口,并符合相關信號采集與傳輸標準。
(七)學校重點部位和區域可根據需要設置電子巡查裝置及其它技術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規劃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建立運行維護保障的長效機制。
(一)學校應設專人負責系統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二)安防監控室應保證有人員值班,安全技術防范崗位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安防與法律專業基礎知識,并熟悉掌握系統運行維護基本技能。
(三)學校各部位的視頻監控應不間斷進行圖像采集,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0天。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在24小時內恢復功能,期間應采取有效應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督導巡查與責任追究機制建設規范
第十六條 屬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校安全防范系統納入建設規劃,加強指導、檢查,協調相關部門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一)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并認真執行校園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并納入教育督導評估體系。
(二)定期組織專項督導,每學期至少深入學校開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檢查,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安全專項督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三)指導、監督學校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導學校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確保每名學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專題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以安全為主題的家長會。
(五)加強教師隊伍管理,落實《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將安全工作納入新進教師入職培訓內容。
(六)責任督學要對學校及周邊安全情況實施經常性督導,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導、檢查,強化學校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學校設立警務室或在周邊治安復雜地段設立治安崗亭,落實警務責任并認真開展巡邏守護工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及時應對處置學校的報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學校“護學崗”、“高峰勤務”機制,上、放學時段,校門50米內范圍內應有專門警力開展巡邏,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勢嚴峻、治安復雜地區學校上、放學時段,校門50米內范圍內應有攜帶武器的民警或武警開展重點守護。
(三)將城市學校納入網格化巡邏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組織學校與周邊鄰近單位干部、社區(村)住戶、商業攤點經營人員及學生家長、志愿者開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學校周邊治安亂點,解決突出治安問題;加強校園周邊高危人員排查管控,逐一登記建檔,及時掌握其動態軌跡,有針對性地做好疏導、穩控等工作。
(六)每學期至少對轄區學校安保工作進行1次全面督導檢查,至少每月進行1次警情通報。兼職法制輔導員每學期到學校開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導學校開展1次以上針對校園暴力事件、個人極端事件、地震、火災或校車事故等的防范處置或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八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公安機關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各級責任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堅決遏制學校發生學生傷亡及影響惡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對失職瀆職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紀律、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履職不到位,導致學校發生重大惡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